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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小学初中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汪链碰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唤桐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4月3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六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5月10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应逐步提高。
第八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6月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于7月5日前公布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困谈,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于4月15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4月3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5.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6月3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当年度积分入学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监察部门会同流动人口管理、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教育等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
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原有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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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苏州上小学需要什么?
外地户口在苏州上学必须办理积分入户。
申请积分入学的必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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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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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相关社保证明;
4.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明、预防接种卡原件。
5.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的需要提供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扩展资料:
具体条件:
流动人口必须参加积分管理后才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基本条件是在市区范围内(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流动人口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仅限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参考资料:
苏州市子女积分入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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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可以在苏州太仓浏河参加中考吗?
外地户口可以在苏州太仓浏河参加中考,但需要符合江苏省《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参考文件二、制定并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就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部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妥善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及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逐步显现。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民生改善与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和长远,把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制定并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相关政策措施
从2013年起,凡具有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凡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与江苏籍考生一样,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享受与江苏籍考生同等的录取政策。具体报名和考试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江苏籍考生,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整体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务工就业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升学考试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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