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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送武汉市户口,孩子在武汉读书,能竞争武汉的高考名额吗?

2024-11-01 09:07:14 | 0533升学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买房子,送武汉市户口,孩子在武汉读书,能竞争武汉的高考名额吗?相关的问题,今天,0533升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买房子,送武汉市户口,孩子在武汉读书,能竞争武汉的高考名额吗?

2019年湖北户籍改革方案出炉,湖北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

湖北省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超大城市(武汉)、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将实行不同的落户政策,武汉将推行“积分落户”,将就业情况、进城年限、缴纳社保年限、个人诚信记录等项目作为考量指标。

[落户政策]

50万人以下小城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意见》指出,“十三五(至2020年)”时期,全省实现500万非城镇居民落户城镇。这意味着,我省城镇化率将由目前的56%左右,提升到61%。

为了接收500万人进城,小城镇、大中城市和超大城市将分别实行不同的落户政策。

50万人以下的镇和小城市,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大中城市户口实行“有序放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就业、住所、缴纳社保年限等落户条件。对于缴纳社保年限,《意见》特别规定,最多不能超过2年。而且,上述城市如果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可以参照小城镇的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像武汉市这样的超大城市,《意见》要求科学控制人口,改进现行落户政策,设置落户积分政策。记者注意到,个人诚信记录也作为武汉积分项目之一。

[户口管理]

全民统称为“居民”身份证号是唯一标识

“农业户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速,这一“******”正在发生变化。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河北、辽宁等多个省份已出台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性质划分的政策。去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也要求取消两种户口的差别,实行统一登记。

我省此次出台的新政明确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农业户口”将在我省退出历史舞台。农业户口取消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人”将享受统一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等社会服务。

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之后,身份证号码将成为公民唯一标识。我省将建设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以后,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将实现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人才优先]

进城越久落户越快优秀农民工还可带家属

《意见》要求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突出问题。

对那些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竞争环境的人员的落户问题,列入“重点解决”对象。对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落户,也将“积极解决”。如果进城农民工获得过市、州以上的优秀(杰出)农民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不但本人可以在当地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还可投靠落户。

此外,我省还将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权利保障]

农民“人走地还在”进城后同享住房保障

农民进城,承包地、宅基地、村里的分红都得丢吗?进城之后,社保、住房、子女能和城里人一样吗?《意见》作了多方面规定。《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进城不再是“破釜沉舟、背水一战”。《意见》要求,农民进城后,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已经在农村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接入城镇社保,确保能异地就医结算。其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并享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农民进城,生活照样有保障有盼头。(赵贝)

总目标

“十三五”期间500万人进城

今年我省城镇化率约为56%

2020年前全省城镇化率达到61% 0533升学网

落户政策

小城镇全面放开

范围:50万人以下城市和建制镇

落户条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登记为常住户口大中城市

有序放开

范围: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襄阳宜昌落户条件=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保(最高不超过2年)(其中,承载压力小的城市,可以全面放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登记为常住户口超大城市

积分落户

范围:武汉落户条件=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居住年限+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

优先解决

·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荣获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落户

人口管理

·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居民户口·取消暂住证,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持证人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权利,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

权益保障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消除低保和优待抚恤的城乡差别·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买房子,送武汉市户口,孩子在武汉读书,能竞争武汉的高考名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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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在武汉“购”房入户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 1、如当事人是在武汉的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并且该房产的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户籍是要迁入武汉的中心城区的,必须房产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并且总价超过50万元的,才能迁入户口。《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第五条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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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问题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施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地调控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户口登记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翻放和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证件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证件如果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证件式样应当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五、户口迁移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根据所属市、县年度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证件按照编号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00000001号”至“粤迁字第99999999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围为“粤准字第00000001号”至“粤准字第99999999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保存期限为5年。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件,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证件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证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户口迁移证式样(略)
二、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三、户口准迁证式样(略)
四、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年07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 (中央法规)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
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戾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规)
公安部 商业部
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 公通字〔19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14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五、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六、对不满14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七、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
八、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办理被收养子女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工作中,应当依法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被收养人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发布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16日 实施日期:1992年05月16日 (中央法规)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
(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教学〔2000〕9号)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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