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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专项政策 云南省优师专项招生政策

2024-10-04 05:04:53 | 0533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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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专项政策 云南省优师专项招生政策

云南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推出16条政策措施

[汽车之家?新闻]??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针对此前发布的《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进行批复,具体如下: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措施》表示,从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优做强等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16条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和“滇中成网、干线联动、点状布局”思路,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以滇中城市群和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重点热点旅游目的地州、市及高速公路为重点,全省新建各类充电桩20万枪,其中公共充电桩2.6万枪;滇中城市群主城区充电站密度不低于1.2站/平方公里,昆明市主城区不低于1.5站/平方公里;全省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全省所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省能源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省交投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各州、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依法依规重点支持2-3家有基础、有实力的企业统筹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避免无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省交投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0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率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群城市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2021年底前实现昆明—丽江、昆明—西双版纳高速公路充换电一体化服务,逐步提升全省主要高速公路干线充换电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省交投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0533升学网

(六)构建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信息平台。依托目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业已有的新能源车桩平台数据,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优化全省“车、桩、网、电”一体化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将省内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APP程序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提供便利化充电信息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省交投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对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九)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不能满足特定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全省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州、市要加大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力度,鼓励提前报废燃油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有条件的州、市在2—3年内全部更换完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投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在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全省原则上2020年重点推广不少于1万辆、2021年重点推广不少于2.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指导各州、市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引导个人购买使用工作。各州、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促进本州、市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具体措施。2020—2021年,省财政对各州、市按照新能源乘用车实际推广以及工作推进情况给予奖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城市绿色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优做强

(十四)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产促销。2021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5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2022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10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州、市(含滇中新区)各承担50%。(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昆明等重点州、市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企业,为重点整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换电经营企业提供电池配套;同时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园重点项目实施最优惠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鼓励并支持在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并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协调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用好用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延期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支持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消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云南省国家专项政策 云南省优师专项招生政策

云南省优师专项招生政策

云南省2023年优师专项计划招817人,其中国家优师专项招191人,地方优师专项招 626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招80人,东北师范大学招7人,华东师范大学招10人,华中师范大学招11人,西南大学招13人,陕西师范大学招70人。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旨在为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以下统称定向县)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推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优师专项分为国家优师专项和地方优师专项。国家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进行培养,地方优师专项由云南师范大学楚雄师范学院进行培养。 优师专项招生计划面向全省高中生择优录取。

毕业后由定向县教育部门牵头安排至定向县域中小学任教,入编入岗,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优师专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年(按照6人间计)。

生活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每月400元,按10个月计发)。上述三部分经费,构成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培养经费,每生每年合计9800元。优师专项师范生应按时完成培养高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

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优师专项师范生毕业时可参照师范生公费教育相关政策,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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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补贴?

专门给予老年人的补贴还是比较多的。下面,我来简单地说介绍一下。
1、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是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前者国家拨,后者自己缴,各负各责。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统一确定最低标准,各省、市、自治区可以视本地区财力状态适当地提高标准,并随着时间的延续分国家和省级政府两个层次进行正常调整。基础养老金,说到底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免费、无偿地发放给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中的老年人的财政补助资金。是国家依法履行对每一位老年人的法定养老责任,是对老年人的关怀和经济支持,体现的当然是国家责任,自然也是国家白给的。
必须强调的是: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对我国除了城镇职工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只要年满60周岁,达到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不论本人是否缴费参保,都一视同仁、毫无例外地免费予以发放。当然,如果个人干脆一分钱没缴过,根本没有参保,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实仅仅只是基础养老金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基础养老金当然是专门针对60周岁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及面最广,适用面最宽,国家正常地按月足额及时拨付,对老年人养老所起的作用更大。毫无疑问:这肯定是属于社会保险政策范畴的专项补贴。
2、高龄津贴(或老龄津贴)。我国完整意义上的高龄津贴,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专项老年人福利政策,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就统一发放。包括了三项具体内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目前,1、高龄津贴主要的补贴对象是8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目前既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也没有专项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各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但有的地方下调了年龄标准,最低的为65岁;有的地方上调了年龄标准到90周岁甚至是100周岁以上,各地补贴标准的差别也很大,这项执行得比较好。2、养老服务补贴,执行的地方并不是很多,主要在经济发达地区。3、护理补贴,也仅在一部分地方执行。政策依据是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补贴对象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各地的具体标准不一,由各省自行决定。
如果总结一下,目前没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所领到的财政补贴资金,主要就是两项: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前者是社会保险,后者是社会福利。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面比较小、涉及人数很少的补贴项目,下面继续予以介绍。
3、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总体而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保,属于社会救助政策的范畴,仅仅适用于我国社会的极少数人,两项人员的占比大约3.42%,略高于我国总人口的1/30。毫无疑问,我国的社会救助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始终占了不小的比例。其中,特困人员之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三大类人员之一,占了很大的比例;低保对象中也有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老年人,由政府分别按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和低保金。但总体上人数还是比较有限。也就是说:社会救助政策,肯定会关注到困难老年人,但确实不是专门针对老年人,还有其他社会群体必须关注到,如孤儿、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
4、残疾人两项补贴。说到底:残疾两项补贴是以残疾人为特定补贴对象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具体名称分别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无可否认的是:残疾人之中,确实有一部分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两项补助,前者的补贴对象是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专门补贴因残疾造成的生活额外支出;后者可以单独使用,专门补贴重度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概括一个:无论是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还是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给予补贴的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也都是免费发放的。但这两类政策涉及到的老年人人数总体上十分有限,根本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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