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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击剑的高考加分政策 艺术类加分政策

2025-01-05 12:20:04 | 0533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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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击剑的高考加分政策 艺术类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以1978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前主要实行“优先录取”政策,1978年后则主要实行“加分录取”政策。
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一政策体现了照顾性与鼓励性兼顾的原则,符合当时的人才选拔环境和制度。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招生录取、分配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这一时期的分数控制幅度掌握得还算比较好。
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子女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从1983年开始,更是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1986年,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档。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第35条至第39条,详尽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分值。这一条例奠定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基础。从此,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成为一项稳定的高考政策延续下来,但对于加分的项目和分值却多有调整,而且调整的幅度很大。
加分条件根据规定,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上述七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曾给满分发奋奖励学生考录签发国外境界名校,
有三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类考生分别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
此外,还有其他可加分和优先录取的相关规定,如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10年底,教育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调整两类加分项目:学科竞赛和体育特长生,并指出调整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即从2014年高考开始实施和执行。
这意味着,2014年参加高考的考生将面对“全国联动”的加分瘦身: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决赛、部分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的保送资格被取消,加分不超过20分;全国奥赛省赛区一等奖的保送和加分资格均被取消;体育特长生规定项目为8项,各省(区、市)自选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加分均不超过20分。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系统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报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重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2014年的高考体育加分,各地呈现“节制”状态,以往名目繁多的加分项被大幅砍掉。以浙江为例,体育加分从原来的32个项目削减到8项,加分赛事由200多个减为30个,并取消了“三模三电”的加分。而大部分地区的体育加分也都限定在田径、足球、篮球、乒乓球等8个全国规定项目,分值从5—20分不等。即便有自选项目,也是一两个强身健体项目,比如内蒙古的中国式摔跤和毽球、江西的跆拳道、河北和甘肃的健美操。
在学科竞赛方面,除个别地区,绝大多数省(区、市)均取消了全国奥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加分,对全国奥赛决赛、部分科技类竞赛获奖生的加分控制在5—20分,其中北京、浙江等地的分值下调幅度达10分,辽宁、广东等地则直接取消了此类加分。
虽然全国范围内的奥赛决赛获奖者不再享有保送资格,但内蒙古、河南、江西、福建等省区规定,获全国奥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生毕业当年保留保送资格。
以往盛行的艺术特长生加分政策被大多数省(区、市)所抛弃,截至目前只有湖南和上海仍保留。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湖南省9月底出台的最新政策,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开始,将不再享受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的加分。
不过,也有一些省份的加分政策“自成一统”。上海规定,高三阶段在全国中学生物理、化学、数学等竞赛(上海赛区)获一等奖的前10名或前15名可加20分;获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一等奖、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一等奖、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一等奖等的考生,可以加10分;手球、击剑、射击、棋类等11个体育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5名、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网球、棒球、沙滩排球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国际正式比赛前6名等,也能加20分。此外,还有文艺特长生、技能特长生等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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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加分政策

艺术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绘画,书法,美术,舞蹈,足球,篮球都可以加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手球、击剑、射击、棋类等11个体育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5名、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网球、棒球、沙滩排球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国际正式比赛前6名等,也能加20分。
此外,还有文艺特长生、技能特长生等加分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此规定跟近年来不断曝出的艺术特长生违规加分有关。
在新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
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
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
特长生人数
按照教育部的通知,53所高校仍然可以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要求为:
1、 招生人数控制在本校总招生数的1%以内 (学校本科招8000人,特长生在80个以内)。
2、 合格的艺术特长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人数的2倍 (特长生招80人,合格人数在160个以内)。
特长享受加分
现在,一般的艺术特长生可以在一本线以上,学校投档线下20分被录取。
比如,某大学一本投档线是630分,省内一本线是600分,那么艺术特长生至少应考到610分才可以被该校录取。(特别优秀的学生,放宽到一本线,即600分便可被此大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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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考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加分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201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

(一)招生学校及招收项目

2014年本市共有17所高校涉及18个项目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高考报名手续后取得高考报名号,其中在上海报名的考生须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62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学〔2009〕77号)规定的在沪高考报名资格。考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方可报名:

1.高中阶段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正式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

2.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同等学力,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2011年以来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供与高中阶段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市教委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三)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1.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并在体育专项测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等内容,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分别明确参加文化统考、文化单考考生的报考条件、测试内容及录取办法(格式见附件2)。本市高校的招生简章在公布前须报送市教委备案。

2.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体育专项测试

1.按教育部要求,本市将组织体育专项统一测试(以下简称“市统测”)。

2.各招生院校可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以下简称“校测”),招生院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学校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校测”的要求不得低于“市统测”的测试标准。

3.凡拟招收作为上海生源的高水平运动员,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网球、射击(射箭)、击剑、手球、棒球、垒球、棋类等项目考生均须参加“市统测”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其余项目考生须通过由市教委、市体育局统一组织的体育成绩认定工作(认定原则详见附件6,认定程序详见附件7),并予以备案。凡特殊情况未参加“市统测”的上海生源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体育局统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核备案。所有未备案者,市教育考试院均不予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4.除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网球、射击(射箭)等项目考生,其余项目考生的测试结果和成绩认定结果只作为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依据,不作为高考加分依据。

5.招生院校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包括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6.市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并补充测试合格的上海生源报名信息,将相关考生信息报送市教委,对“市统测”未合格的考生要予以注明。市教委与市教育考试院共同完成报名审核工作。

7.教育部将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区、市)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招生院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通过招生院校、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三级公示的考生,方可由招生院校在此名单范围内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接受投档,择优录取,未经三级公示者,市教育考试院不予投档,招生院校也不予录取。

(五)文化统一考试及录取

1.参加6月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市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电子档案,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收项目按事先公布的简章进行录取。

2.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由招生院校在事先公示的名单中择优确定正式招收名单,招生院校应向市教委申请并向市教委(体卫艺科处)提供相关名单,市教委会同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此类考生名单须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各招生院校中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该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六)文化单独考试及录取

1.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2.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文化课考试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命题、考试。

3.招生院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办法,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测试成绩合格并经公示的生源中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4.招生院校将本校通过文化课单独考试拟录取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平台”。名单公示一周后,市教育考试院将各院校上海生源文化课单独考试名单报市教委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在网上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手续,并将通过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名册寄至招生院校。通过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招生院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二、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

(一)体育加分基本条件及分值

1.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在沪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有效高考报名号。

2.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3.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4.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网球、射击(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5.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高中阶段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体育比赛(见附件3-5),并符合规定的项目名次成绩,由本人申报、经学籍所在学校、在训单位审核公示,区县教育和体育局及由市教委和市体育局指定的部门复核和资格认定。

6.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网球、射击(射箭)等项目参加“市统测”合格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

同时符合1、2项条件或1、3、6或1、4、5、6项条件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20分;同时符合1、5、6项条件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上海高校投档。考生的运动项目名次、运动等级、其他荣誉称号等加分不可累计。

(二)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

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详见附件6。

三、组织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工作

(一)2014年“市统测”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上海体育学院组织。

(二)符合本文规定的考生可按《2014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办理程序(见附件7)填报《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见附件8),经过基础材料审核认定后,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的职能部门书面通知参加“市统测”的考生。

(三)为严格执行体育专项测试要求和程序,上海体育学院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考试与评分标准》具体组织专项测试。

(四)“市统测”按照“项目分类、水平排位、位前优先、好中选优、结果告知”的原则进行。“市统测”按照项目分类组织,考生测试情况当场告知,并由考生本人签字。依据考生专项测试成绩排列水平位置,对专项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予以淘汰。“市统测”只举行一次,不安排补考。因病、因伤不能参加测试者,其“市统测”成绩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测试结果由上海体育学院在考试之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考生。 0533升学网

(五)“市统测”成绩合格者的名单,由上海体育学院报市教委,经复核确认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和上海体育学院同时予以公示。

(六)“市统测”成绩合格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加分。

(七)在外省市就读具有本市户籍的高中毕业运动员,如回本市参加高考并需办理高考体育特长生加分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该项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报名,出示已取得的上海高考报名号,同样按相关程序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参加“市统测”。未参加“市统测”或“市统测”不合格以及复核、公示及之后的核查中如有异议或被发现违规者,均不得按体育特长生给予高考加分。

(八)“市统测”的水平排位结果及测试成绩,作为招生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重要依据,可直接使用,并在“市统测”成绩合格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中择优选取拟作为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政策决定。

四、2014年相关工作进程安排

具体日程安排详见附件10。

五、实行阳光招生的相关措施

(一)严格执行推荐责任制度。各区县教育、体育局和负责推荐的学校以及其他训练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推荐关,对考生和推荐教师(教练员)加强诚信教育,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坚决不予推荐。各推荐学校和训练单位必须保存考生在校期间的运动队名册、运动员注册、训练考勤、训练记录、竞赛活动和成绩记载等基础性档案资料备查。考生及家长须认真阅读本文件并填写《考生确认回执》(附件11)。考生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内公示栏公示7天后加盖学校公章,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定。

(二)落实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及区县体育部门职责。各区县体育局和有关学校应加强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运动员的监管,严格把关。由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审核和推荐,并提供相关基础证明材料(集体项目主力队员要另附相关的基础材料)。由负责组队参赛的责任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报组队参赛学校(训练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同时,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局,必须向考生就读的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提供该考生训练与比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就读学校和区县体育局另行出具就读学籍和跨区训练比赛证明,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公示采取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和就读学校共同公示的办法。

(三)各有关单位、各高校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加分公示过程中,如接到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应将各项反映情况及相关考生材料一并如实上报,同时报送本单位(学校)监察部门。

(四)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院校应认真按照招生简章公示的招收项目、标准、人数和程序等规定开展工作。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包括拟按照达到二本控制线65%及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应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招生部门牵头,会同学校体育、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后报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同时加盖公章以书面方式报送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报送市教委。

(五)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和违规考生退出制度。各招生院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对提供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应给予相应处分并严格实施违规考生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采用制作假证、冒名顶替等各类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坚决不予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则应取消其学籍,并由市教育考试院将其违规、作弊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高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继续落实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有关监察事项,仍按照《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1号)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市教委联系人:体卫艺科处 柏丹;联系电话:23116750

学生处 俞冶论;联系电话:23116820

附件 :( 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

1.上海市2014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普通高校及项目汇总表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表格)

3-5.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的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列表

6.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

7-8.《2014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及办理程序

9.各区县申报材料集中办理审核时间安排表

10.2014年相关工作进程安排

11.考生确认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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