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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系科)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新生质量,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2006年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系科)(以下简称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工作,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录取办法。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志愿顺序按比例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供院校择优录取,院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院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条 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其办法是招生院校在省招办投放的考生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文化考试、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含单科成绩要求)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或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且提前向社会公布的除外)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分本、专科批次进行。招生院校应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实、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设备。
第二章 招生院校和省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 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中的权利与责任:
1. 招生院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院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招生院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院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的录取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院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上岗后的管理。录取前,须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新生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 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外语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招办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有外语单科成绩要求的,院校录取组应集体讨论,并于投档前一天12:00以前,将外语单科成绩要求传真至省招办备案。凡不按时送报的,视为无上述要求。
4. 录取中,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公正选才。招生院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院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投档足额时,院校应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不应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院校除外)。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实际录取线以上的,院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招办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院校应按省招办所设《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院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
5. 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院校录取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院校录取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招办;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见录取工作通知)完成阅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和录、退档手续,以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招办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的规定,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 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适当照顾”的原则,我省分地域、民族类别、分层次地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考生专门制定了录取照顾政策。请学校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7. 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录取本、专科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在录取前抄送四川省招办备案。其他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委划定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8. 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艺术院校,本科层次须于7月8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18日12:00前将决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传真到省招办,并在网上办理录、退档手续。
9. 录取结束后,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院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院校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院校应积极配合省招办妥善解决。
10. 新生入校后,高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11.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院校不得擅自公开。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权利与责任:
1.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
2. 招生院校各批次各类专业录取新生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省外本科艺术院校除外)。
3. 省招办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 省招办根据省招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准确、完整地向各批院校传送考生档案。档案除包括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应有的内容外,还含有艺术、体育专业志愿及专业单项考试成绩。对第一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艺术院校的考生,省招办于6月30日前,分本、专科层次将其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院校招办。
5. 录取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院校的各类招生计划。在录取过程中负责检查院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招生院校复议。
6. 录取中和录取结束后,省招办要敦促和协助招生院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录取新生名册的寄发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负责人担任。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普通高校已设的职能组外,设立艺体招生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院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 录取检查组:负责与招生院校衔接;检查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院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 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 省外单考院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院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院校代录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主要规定
第八条 考生填报的院校及专业志愿必须是专业成绩上线的院校及专业(含认定专业成绩的艺术院校),误填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院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志愿,以各市(州)招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九条 省招办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投档。招生院校原则上应先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录取愿调配的同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为了加大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省外院校本科层次及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专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由省招办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录取前将调档比例及投档办法报四川省招办);省内院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4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在录取前,报四川省招办备案,未报送的按140%执行;高职(专科)层次按学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投档。省招办将根据招生院校报送的投档办法(即投档排序类别)和调档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投放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在省招办所投档案中按《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只填报了艺术、体育院校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院校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院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招;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填报了艺术、体育本、专科或只填报艺术、体育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招,参加相应批次录取,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执行。
由于艺术、体育院校提前录取,考生已被艺术、体育院校录取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艺术、体育院校未录取,而普通高校相应层次的录取还在进行的,省招办将及时按考生所兼报的普通高校志愿顺序投放尚未录取批次的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招生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不录取(艺术师范、
表演、体育类专业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不落实责任和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规定的院校,当年不得追加和调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当年已被省内外本科层次录取的考生,省外院校专科层次不再录取。按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得退档。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发生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在参加今年的专业、文化考试中作弊的考生,院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道德品质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文考、专业成绩总分实行照顾加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对2006年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和烈士子女加10分。
(5)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二十五项运动成绩达到二级运动员(含)标准以上的考生加20分。
(6)全省各类艺术、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院校录取时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其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特殊性,给予大力支持。
① 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 汉源、宝兴两县的彝、藏、羌族考生加35分。
③ 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④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⑤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七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2006年被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享受户口所在地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户口,必须在2003年9月1日前有正式户籍,且近三年内无户籍迁移行为。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极少数学校,经学校书面申请,录取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关于艺术院校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考生的录取
录取办法按川招委〔2005〕7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招生院校本、专科批次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不再组织本科层次招生的补录和换录;对专科层次报到率不高的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同意,可由省招办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二十天以后赓即在省招办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学校要立即与省招办联系。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招生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招生院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招生院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至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招办。省招办据此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形成《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录取批次安排
1. 第一批:省内外艺术、体育院校本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7日至10日。
2. 第二批:省内外艺术、体育院校专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16日至20日。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流程
普通高校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流程图
打印录取新生名单
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省招办寄发录取新生名册
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
网络用户身份确认
下载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情况并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启动投档引擎
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审阅考生电子档案
向省招办上载拟录取和拟退档考生名单
录取是否满额?
等待后续志愿投档
结 束
录取
未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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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建筑学院),系国家示范高职高专院校,隶属于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第一所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职高专院校,四川第一所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高职高专院校,首批全国就业经验典型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在内的大学,四川仅此一所),最低录取线在三本线附近。就业单位以国企为主,也有私企、政府单位、教育单位等。
2012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等学校名单_高职高专部分_四川省(52所)
◎公办高职高专院校(38所)
■校名■隶属单位■地理位置■首次单独招生时间
◆专科第一批次(12所)◇
·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6所)
①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八年四月
②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八年四月
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九年四月
④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九年四月
⑤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市 二○一○年四月
⑥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国家级骨干高职高专院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1所)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成都市 专科第一批次 二○一一年四月
·普通高职高专院校(5所)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汶川县 无此项资格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绵阳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绵阳市 无此项资格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元市 无此项资格 (2012年新设)
◆专科第二批次◇
·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6所)
①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八年四月
②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八年四月
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九年四月
④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九年四月
⑤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市 二○一○年四月
⑥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国家级骨干高职高专院校(4所)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攀枝花市 二○一一年四月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宜宾市 二○一一年四月
·省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5所)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二年五月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成都市 二○一二年五月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市 二○一二年五月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遂宁市 二○一二年五月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雅安市 无此项资格
·普通高职高专院校(17所)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自贡市 无此项资格 (2012年新设)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德阳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广元市 无此项资格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广安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内江市 无此项资格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南充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市 无此项资格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乐山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眉山市 无此项资格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达州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民办高职高专院校(14所)
■校名■地理位置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成都市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成都市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德阳市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成都市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泸州市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市(2012年新设)
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 成都市(2012年新设)
0533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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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考四川体育类专业考试说明四川省招考委制定出台四川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报名、考试时间及办法,2012年普通高校艺体类招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记者从成都市招考办获悉,成都市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含对口职教高职艺术类)招生文化考试11月10日至15日网上报名,考生需登录网站 gkbm.cdzk.com报名。报名、考试时间和地点体育类专业考试分两批报名,成都市和其他10个市州的考生为第一批,2012年4月7日,4月8日至4月11日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考试地点在
成都体育学院。考试科目及分值体育类专业考试包括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身体素质(100米跑、立定三级跳远、原地推铅球)三项满分为60分(各单项满分为20分);专项技术满分为40分,考生在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男)、100米栏(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男)、铅球、铁饼、标枪、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套路)、游泳、艺术体操(女)、健美操、乒乓球中任选一项。凡专项技术考试成绩(田径、游泳除外)达到34分以上(含34分)的考生均须参加由考点组织的复试,其成绩以复试为准,未参加复试的考生,专项技术成绩无效。四川2012年体育专业考试实行电子计时和电子测距,身体素质测试项目立定三级跳远的试跳和原地推铅球的试投次数统一规定为两次,专项技术中的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铅球、铁饼、标枪6项的试跳(投)次数为三次,取最佳一次成绩作为考试成绩。 四川省2012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凡报考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
运动训练及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除外)的考生,均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招生专业考试。 根据省招考委印发的《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精神,为加强对体育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工作质量,有利于招生院校选拔人才,同时方便考生参加专业考试,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置考点,统一考试计分。凡报考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除外)的考生,均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招生专业考试。
一、招生院校
2012年省内、外招生院校、专业及代码、计划、收费标准、办学性质及其它要求等详见四川《招生考试报》2012年招生计划合订本。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报名资格和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考生报名分文化考试报名和专业考试报名两次进行。
1.文化考试报名
凡愿报考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含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有关网上报名的时间段、登录网址、填报各项报名信息的要求等,均按当地招办规定及要求办理。考生网上报名后,必须于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期间,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现场数码照相登记,并对基础信息进行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考生基础信息的客观真实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2.专业考试报名
(1)时间:第一批考生2012年4月7日报名,第二批考生2012年4月12日报名。
(2)地点:成都体育学院(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2号)。
四、报名手续及办法
1.文化考试报名手续及办法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凭县(市、区)招办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登录报名网站,按报名网站上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输入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姓名、性别、族别、年龄等以《身份证》为准。在网上报名期间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个人信息。
(2)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级中等
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的证明到县(市、区)招办进行核实,并确认基础信息无误后,由县(市、区)招办组织专人用电子数码摄像采集考生图像信息。考生基础信息一经本人确认签字后,不得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考生在确认基础信息后,由县(市、区)招办签发《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报考证》(以下简称《报考证》)。
考生必须仔细核对《报考证》上打印的考生号、姓名、身份证号、体育选考专项等信息是否准确,照片是否清晰。如果发现有误应立即要求县(市、区)招办予以更改,否则将会影响专业考试。
所有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招办进行报名确认,不能代为确认,过时不再补办。凡未办理体育类文考报名手续的考生,不得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及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2.专业考试报名手续及办法
考生在专业考试报名时,须持县(市、区)招办签发的《报考证》和《身份证》于规定时间内到成都体育学院专业考点报名,并按省规定的标准缴纳专业报名考试费并签定《专业考试诚信承诺书》。凡未携带《身份证》的考生不得参加专业报名、考试,遗留问题责任自负。
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报名登记表》,考生号和姓名必须与《报考证》上一致。
五、专业考试
1.体育专业考试集中在成都体育学院进行。
2.考试项目:
(1)身体素质:100米跑、立定三级跳远、原地推铅球;
(2)专项技术:考生在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男)、100米栏(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铅球、铁饼、标枪、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套路)、游泳、艺术体操(女)、健美操、乒乓球中任选一项。
3.考试项目分值: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身体素质(100米跑、立定三级跳远、原地推铅球)三项满分为60分(各单项满分为20分),专项技术满分为40分。凡专项技术考试成绩(田径、游泳除外)达到34分以上(含34分)的考生均须参加由考点组织的复试,其成绩以复试为准,未参加复试的考生,专项技术成绩无效。
4.考试评分标准: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考试均按2011年修订的专业考试的标准和办法执行(考生可登陆www.四川省教育考试院.cn或
www.zk789.net
查询)。
5.考生凭《报考证》和《身份证》参加专业考试。
6.考试时间安排:
第一批:阿坝州、甘孜州、成都市、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的考生,4月7日报名,4月8日至4月11日考试。
第二批:资阳市、凉山州、自贡市、泸州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眉山市的考生,4月12日报名,4月13日至4月16日考试。
7.我省2012年体育专业考试实行电子计时和电子测距,身体素质测试项目立定三级跳远的试跳和原地推铅球的试投次数统一规定为两次,专项技术中的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铅球、铁饼、标枪6项的试跳(投)次数为三次,取最佳一次成绩作为考试成绩。
8.体考期间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安排(详见《2012年体育考生手册》)。每项考试三次点名不到者,将取消该项考试资格,其责任自负。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违者将按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省专业统考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文化、专业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六、签发和查询专业成绩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考试考生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到各市州招办,考生凭《报考证》于5月3日至5月4日到正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领取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凡对专业成绩有疑问需查询的考生一律在5月7日至5月11日期间,凭《报考证》到正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办理查分登记,逾期不再办理。查分结果由体育类专业考务办公室通知考生。
七、文化考试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并轨本科和高职(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体育类专业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计划,考生不得参加全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命题的文化考试。
凡不在正住户口所在地就读,或在外地参加专业、文化补习班的考生,须回到正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文化报名及考试。违反这一规定者,责任自负。
八、填报志愿
考生一次性填报体育本科、高职(专科)层次志愿。
凡专业成绩达到省定本科线的考生可填报省内及认定我省成绩院校的本科、高职(专科)志愿;凡专业成绩只达到专科线的考生只能填报省内及认定我省成绩院校的高职(专科)志愿,错填本科志愿无效。
凡未按上述规定填报的志愿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志愿填报的时间及填报方式将在《招生考试报》上向社会公告。
九、政考、体检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健康检查,由考生正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十、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网上录取。
录取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考及专业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或文化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且提前向社会公布的除外),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为了保证新生质量,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考试考务办公室设在成都体育学院招办。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2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85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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